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
計價格〔1994〕2017號
為促進土地價格評估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土地價格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是房地產市場重要的經營性中介服務收費行為,評估機構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償服務”的原則與委托方簽訂合同,開展評估服務工作,收取合理費用。
二、凡具備土地估價資格并經土地、物價部門確認的單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并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收取土地評估費。
三、一般宗地評估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費,即按土地價格總額大小劃分費率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的收費額,各檔收費額累計之和為收費總額。目前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按《宗地地價評估收費標準》(附表一)執(zhí)行。
四、城鎮(zhèn)基準地價評估收費,由評估機構與委托城鎮(zhèn)參照《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標準》(附表二)協(xié)商確定。
五、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土地價格評估委托單位付費確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xié)商,評估機構可酌情減收。
六、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當地具體執(zhí)行的收費標準。對經濟特區(qū)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guī)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七、土地價格評估收費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原則和標準,履行合同要求,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八、各級物價、土地部門要加強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對隨意簡化工作程序和內容,達不到應有工作標準以及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查處。
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物價、土地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前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表一:
序 號 |
土地價格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 |
1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部分 |
3 |
3 |
201-1000部分 |
2 |
4 |
1001-2000部分 |
1.5 |
5 |
2001-5000部分 |
0.8 |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7 |
10000以上部分 |
0.1 |
附表二:
序 號 |
城鎮(zhèn)面積(平方公里) |
收費標準(萬元) |
1 |
5以下(含5) |
4-8 |
2 |
5-20(含20) |
8-12 |
3 |
20-50(含50) |
12-20 |
4 |
50以上 |
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