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2602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國 家 林 業(yè) 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四年 月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國家林業(yè)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供集體林地承包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二、合同簽訂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林業(yè)主管部門咨詢。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發(fā)包方、承包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yōu)先。
五、合同簽訂前,發(fā)包方應當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編號由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按統一規(guī)則填寫。
合同編號:
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縣(市、區(qū))
發(fā)包方: 鄉(xiāng)(鎮(zhèn)) 村 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fā)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fā)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fā)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
序號 |
地塊
名稱 |
面積
(畝) |
四至界線 | |||
東 |
南 |
西 |
北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yè)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yè)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
1. 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2. 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 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 分期付款支付:
。
3. 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fā)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發(fā)包方有權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fā)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fā)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fā)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fā)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guī)劃完成造林任務。
2. 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fā)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xù)。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xù)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 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生態(tài)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纳綉猿邪贤е掌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fā)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fā)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fā)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yè)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7)配合發(fā)包方執(zhí)行縣(市、區(qū)) 、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林業(yè)總體規(guī)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fā)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fā)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 發(fā)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 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 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fā)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fā)包方。
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xù)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yōu)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fā)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fā)包方發(fā)包地手續(xù)不合法或因發(fā)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fā)包方違約,由發(fā)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fā)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fā)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fā)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fā)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fā)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jié)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進行調解; 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發(fā)包方、承包方、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 、 、 各執(zhí)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fā)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附件: 1. 承包林地四至范圍附圖(圖幅比例)
2. 其他:
大林評估公司
電話:63648312、13904409312